话说女大学生王某毕业后,为节约生活成本,与大学同学刘某某共同租住。这老同学成为同居密友,关系更进一步,生活自然过得十分惬意。岂不知,知人知面不知心,当同居密友的黑手正伸向自己,可怜的王某还蒙在鼓里。近日,建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同居密友的关系实施侵财的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间,刘某某为偿还借款、打赏网络主播,多次乘王某不注意,操作其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窃取现金5000元;从王某银行信用卡提现16177.63元;从王某银行APP“e招贷”贷款36000元。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告人刘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某犯盗窃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三个:
行为一:刘某某登录王某支付宝账号窃取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人民币5000元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支付宝类似于电子钱包,刘某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支付宝内的钱转走,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改变占有关系,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刘某某先冒用被害人身份将银行卡内钱打入支付宝,再从支付宝内窃取,改变财产占有关系是窃取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行为二:刘某某登录王某手机某银行APP,从APP提供的“e招贷”上申请贷款36000元。该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1.手机银行APP是移动的互联网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手机银行是指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具体而言,用户在手机上下载银行客户端软件,通过client方式,办理包括账号查询、转账汇款、代缴费、理财投资等多种非现金金融业务的服务系统。据此可知,手机银行与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相同,而且比银行柜台更便捷、高效。
2.“e招贷”是某银行APP为客户提供的自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持卡客户提供按日计息的短期现金信贷业务,资金从“e招贷”账号转账到借记卡,不占用信用卡额度,信用卡只是银行贷款下款的账户。本案中,刘某某冒用王某的身份在某银行APP上申请贷款,使银行误以为是王某本人,并基于此错误发放贷款,属于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因此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行为三:刘某某登录王某手机某银行APP,从信用卡里提现16000余元。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手机银行注册账号(需绑定信用卡)是虚拟银行卡。用户在手机银行APP 上注册个人账号并绑定信用卡,用户在APP上注册的相关信息(账号信息、信用卡信息、身份信息)被银行认可,用户发出指令,银行接收指令验证用户身份(验证密码)处理指令,业务完成。此时信用卡就是一串数据(信息),用户不需要使用卡片也能办理业务,因此可以理解为虚拟的银行卡。
2.非法使用他人虚拟银行卡信息属于冒用信用卡。信用卡有透支额度,提现一次性给付手续费,是基于信用卡业务的授信额度来操作,刘某某“偷拿”手机手机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手机上操作,属于冒用信用卡,因此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银行APP、支付宝、微信第三方支付等逐渐成为新型支付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利用APP实施的财产犯罪也逐渐增多。大家设定手机开机密码,密码不能过于简单,并且不能用身份证号码等敏感数字,记得经常更换密码。同时,建议取消手机绑定的各类免密支付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