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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检察院公布环境类案件 近2年已判决58件95人
2017-11-01 14:36:00  来源:

  抓几只小青蛙、砍掉自家地上的树,这些看似“平常”的事情却在破坏着生物链,影响着生态环境。近期,南京建邺检察院发布了涉环境类案件审理情况,同日,连云港连云区法院受理的首例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公开宣判 

                 倾倒电池废液 超出国家标准7倍以上

  2016年1月份,喻某某注册成立了江苏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月1日到5月23日期间,喻某某、赵某某租用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某仓库,在无回收电瓶、处理电瓶废液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废旧电瓶的回收、处理、二次销售,并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货物过磅、记帐、开票等具体工作,该公司收购了大量废旧电瓶,集中销往邳州市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从中牟利。在收购废旧电瓶过程中,喻某某多次安排工人将废旧电瓶中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下雨水排放窨井中。2016年5月23日,雨花台区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封了大量尚未出售的废旧电瓶。经采样检测,该公司仓库门口窨井中水样PH值为1.32,铅含量为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七倍以上。 

  承办人刘小慧介绍,该公司回收的电瓶有4个种类,一种是电动车的电瓶,俗称“电动”;一种是通讯设备等机房、机柜里的电瓶,俗称“大干”一种用于小轿车上的电瓶,里面有电解液,俗称“含水”;还有一种主要用在大卡车、大汽车上的电瓶,俗称“大白”,里面含有强酸电解液,盖子一拧就可以倒水。因为带水的大白出售价格低,倒过水的大白比带水大白平均每吨要贵600元每吨。所以出于利益的考虑,公司会把大白里的废液不经处理,直接倒到下水道里,然后出售。正常来说,这种大白电瓶里的废液应该由具有专门资质的公司处理,而公司并无此资质。刘小慧说。 

  “4种电池大概在20吨左右,每个电池含16%至18%的液体。而且排放废液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便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表示。 

  目前,该公司法人、监事已被一审判决,二审在进一步审理中;公司参与本案的另两名工人也已经被提起公诉;另外对该公司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后果,南京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已经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也在进一步审理中。 

                      捕杀小青蛙 可能“祸从口出”

  2016年9月12日至17日,辛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锦文大道与丽水大街交叉路口东侧的鱼塘、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市中建铸造厂东侧的鱼塘等地,用探照灯为工具,使用夜间照明的方法,非法捕捉虎纹蛙2只、黑斑蛙7只、中华蟾蜍132只。 

  经鉴定,上述虎纹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上述黑斑蛙、中华蟾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8月8日至8月11日期间,王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沭河边用灯照网捕的方式猎捕青蛙212只,后将猎捕的青蛙带至集市售卖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获时被告人王某已将其中的112只杀死,另100只活体青蛙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予以放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猎捕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这两种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青蛙21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罚金5000元,并对其使用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目前非法捕猎主要有满足口福之欲、制药、把玩等3个特点,而且,网购也成为非法出售的主要来源。为打击非法猎捕,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公安机关定期巡查的同时,提高百姓认知度也是主要手段。李勇说。 

  砍伐自家土地树木也可能涉嫌违法 

       2016年3月,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左某某听说房屋要拆迁,为了能够领取更多拆迁补偿款,准备在房前屋后栽种树木,但是又不愿意花钱购买树苗,而是想着到山里偷树回来载。于是左某某事先山里踩点,选择无人看管和已经成材的树木。然后左某某雇佣、指使刘某等人到山里偷树,连续两天左某等人共盗伐林木52株,林木蓄积共计4.8465立方米,总价值45140元。因犯盗伐林木罪左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办经营的森林或林木构成犯罪,即使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管理森林、林木,没有经过审批批准,数量较大,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构成盗伐林木罪。(即使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审批许可,也构成盗伐林木罪。)案件承办人翟荣伦介绍。 

                       加强办案力度 守护生态链 

  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涉环境类案件的审理中,2015-2016年共计判决47件80人2017至今已判决11件15人主要涉及盗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等罪名。 

  “7、8年前,环境类案件中的部分罪名还只是‘沉睡’的罪名,5年前,案件数量只有个位数。但是,近两年,涉及环境类案件数量和人数都在不断增加。且具有潜在性、间接性、取证难的特点。另外,此类案件中老百姓的认知程度比较低,因此通过知识、法律的普及,来减少案发率,也是司法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李勇说。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