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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两盒减肥药牵出的百万大案
2019-11-22 16:11:00  来源: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一个是海归硕士研究生,一个是富家女,如今双双身着囚服、手戴镣铐,被羁押在看守所。究竟发生了什么,反转了她们的人生?她们身上又有着什么样的教训?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件:从两盒减肥药到百万大案。

  今年一月,家住南京的洪女士从网店上购买了两盒“susuya”减肥药,刚吃了几粒就感觉口渴、心慌甚至头晕等不良反应,经过休息之后仍没能缓解。怀疑买到假药的洪女士赶紧到派出所报案。经专业机构检验才得知,原来洪女士购买的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比沙可啶等成分。其中西布曲明为食欲抑制剂,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我国已在2010年就禁止生产、销售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是一种泻药。“susuya”减肥药作为一种保健食品,是不允许添加上述这两种成分的。

  拿到检验报告后,公安机关当即立案,并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孙某抓获归案。经过审讯,高某某、孙某很快交代了二人合伙开设淘宝店铺,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susuya”减肥药的事实,但供述只销售几笔,销售金额三千多元。随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建邺区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高某某、孙某自2018年上半年至案发,一直在通过淘宝网店销售“susuya”减肥药,期间从上家进货一千多盒,且从高某某、孙某住处搜查到尚未销售的“susuya”减肥药三百多盒。因此高某某、孙某绝不可能在这大半年里只销售几笔。承办人立即与办案民警沟通,要求民警调取高某某、孙某在淘宝网店的交易记录。因为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的销售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辞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涉案金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明材料,对犯罪数额作出认定。而高某某、孙某的犯罪事实就符合上述规定。

  调取高某某、孙某的淘宝网店交易记录后发现,该网店的交易记录有八千多条,既有销售“susuya”减肥药的记录,也有销售化妆品的记录;既有交易成功的记录,又有交易失败的记录,还有商品名称不明确的记录。承办人细致审核,最终从八千多条交易记录中甄别出1200多条有效的交易记录,销售“susuya”减肥药的金额达40多万元。

  查清销售金额后,承办人提审了高某某、孙某。二人对网店交易记录没有异议,但均提出了同样的辩解:上述1200多条交易记录中,有一些没有真实交易,是她们分别找亲戚朋友刷单的。

  高某某、孙某二人的销售金额高达40多万,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些交易记录是确实是刷单产生的,没有产生社会危险性,那就应当予以扣除。如果刷单较多,认定的销售金额在20万以下,那么将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刷单金额关系到上不上档,关系到她们究竟会被判处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

  高某某、孙某都是大学毕业,高某某父母均是某市公职人员,孙某还是德国留学回来的硕士研究生。判三年还是判五年,对于承办人来说,就是上不上档的法律适用问题,对高某某、孙某和她们全家来说,则是痛苦要放大几倍的大问题。为了查清高某某、孙某二人具体的刷单金额,承办人两次延长、一次退查,引导承办民警和辩护律师,调取了高某某、孙某亲戚朋友的大量证言和购买记录,最终核实刷单金额为4000多元。虽然对高某某、孙某二人的量刑建议都在五年以上,但在众多证据面前,二人均认罪认罚。

  【检察官说法】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严厉打击危害群众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坚持客观义务,不会为了严厉打击而“凑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讲给受害人听,更要讲给犯罪嫌疑人听,因为检察官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