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书说到,一男子贪杯后心存侥幸,醉酒驾驶终获刑罚,其教训不可谓不深!除了“酒”之外,“色”也容易将人引入歧途。
正所谓,“色字头上一把刀”。古往今来,多少英雄豪杰败在一个“色”字上,多少人因为一个“色”字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共享时代,共享经济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共享单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共享充电宝让我们的手机得以“续命”……然而,有人却借共享理念打起了歪主意,通过微信群、网盘等“共享淫秽视频”,心存侥幸“不收钱就不犯法”。被告人林某某就是其中一个,因为在网盘传播淫秽视频,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2018年6月,在某商业银行工作的林某某,为观看淫秽视频,通过网盘的组群功能,先后建立名为“一起分享1”(成员39人)、“一起分享2”(成员43人)等7个网盘云群组,用于传播淫秽视频。截至2018年8月案发,上述群组中共传播淫秽视频210部。同案被移送审查起诉的还有苏某、尹某某等共计19人,其中既有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有企业技术人员等工作稳定人士,案件涉及淫秽视频上万部。
经查,林某某下班后闲来无事,经常在各相关微信群里免费观看淫秽视频,因自己没有淫秽视频的来源,每次都是“只看不发”,所以,经常被群主踢出群,为此他非常苦恼。后经人“点拨”,林某某找到一个“两全之策”,那就是自己建群,然后将群链接发到论坛上“做广告”,“招兵买马”拉人入群,由群友们发淫秽视频到群空间。这样既能满足自己观看淫秽视频的需求,“我的地盘我做主”、免了被清理的尴尬,又能将淫秽视频“共享”,以吸引更多资源。林某某的如意算盘打得嘎嘎响!
林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对检察官说“我以为只是提供一个交流共享的平台,自己不发淫秽视频、只是看看,也不向群友收钱,应该不会有事儿,没想到还是触犯了法律。为了一时的生理快感,断送了一辈子的大好前程,我实在是太傻了!”
后建邺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将林某某等20人诉至法院。最终,林某某等人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建邺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孟晋
检察官说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行为人只要建立了成员达三十人以上的群用来传播淫秽视频、或者成立网站允许他人发布淫秽视频,群主、主要传播者、网站建立者都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牟利,则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同时“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网上观看淫秽视频虽然不触犯刑法,但可能促使淫秽视频背后的各种暴力犯罪、性犯罪的发生。因此,在网络世界中,我们每个人都不仅仅是“我”,更是“我们”、“你们”和“他们”,反对低俗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环境,靠的是每一个你、我、他的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正是
共享视频一时快,涉嫌犯罪误终身。
文明上网君须记,交友要交清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