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由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建邺区莲池路某商铺门口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争执后追打周某,后与周某发生肢体冲突并将周某右手拇指咬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右手拇指远节自甲根部脱套离断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手拇指远节疤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