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刑事执行检察 | |||||
主要职能及 | ||||||
重点风险部位 | 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 | |||||
(1)对办案机关正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2)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
(3)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4)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5)对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6)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7)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8)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 ||||||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10)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 ||||||
(13)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 ||||||
重点风险部位: | ||||||
(1)办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罪犯又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财产刑监督等案件; | ||||||
(2)对重大、敏感、有社会影响等案件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 ||||||
(3)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强制医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环节的监督; | ||||||
(4)处理在押、社区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 ||||||
潜在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 序号 | 主要廉政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主要防控措施 | ||
1 | 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收受他人财物等。 | 三级 | 线索评估、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双人办案、同步录音录像 | |||
2 | 对被羁押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发现违法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情,收受他人财物。 | 三级 | 出现违法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双人办案、同步录音录像 | |||
3 |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中通风报信;为谋取私利,违规提请。 | 三级 | 案件定期互查、双人办案、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工作程序、逐级审批 | |||
4 |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询问与执行监督无关的问题、打探案情。 | 三级 | 出现违法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双人办案、填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检察日志 | |||
5 | 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给关系人通风报信。 | 三级 |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双人办案、案件定期互查、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台账登记备案、加强跟踪监督 | |||
6 | 对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发现违法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接受请托、放松监督标准。 | 三级 | 公布举报电话、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双人办案、完善工作流程、加强跟踪监督 | |||
7 | 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发现违法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接受请托,利用工作便利打招呼。 | 三级 | 公布举报电话、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双人办案、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监外执行罪犯台账、监外执行罪犯检察档案 | |||
8 | 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发现强制医疗违法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 | 三级 | 双人办案、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台账登记备案、定期回访 | |||
9 |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讲情、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 | 三级 | 严守办案保密纪律、双人办案、同步录音录像、逐级处理报告和审批、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建立台账登记备案 | |||
10 | 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情、通风报信。 | 三级 | 双人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案件定期互查、建立台账登记备案 | |||
11 | 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态度冷漠;不依法处理;接受关系人吃请。 | 三级 | 在押人员及家属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约见、专人登记、双人办案、限期答复、同步录音录像 | |||
12 | 承办检察长交办、专项活动等其他事项中,从事与检察机关形象不符的行为。 | 三级 | 建立交办事项登记制度,落实办案责任,加强事中和事后的跟踪监督,避免与相关当事人的不正当交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