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民事行政检察 | |||||
主要职能及 | 主要职能: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工作,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 |||||
重点风险部位 | 重点风险部位:依职权受理环节、案件审查以及案件处理决定环节。 | |||||
潜在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 序号 | 主要廉政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主要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
1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对依职权受理案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 一级 | 加强案件督查和管理,强化监督线索评估和初查,严格按照法律和两个诉讼监督规则决定依职权受理案件线索范围和程序。 | 员额检察官 | ||
检察官助理 | ||||||
2 | 案件审查中,不依法行使调查权。 | 二级 | 严格限定调查范围和措施,加强事中监督。 | 员额检察官 | ||
检察官助理 | ||||||
3 | 违反规定接触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泄露案情或者打探案情。 | 二级 | 加强检察纪律教育,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廉洁规范执法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注重对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 员额检察官 | ||
检察官助理 | ||||||
4 | 泄露案件讨论情况等内部处理意见。 | 二级 | 加强保密教育和队伍管理。 | 员额检察官 | ||
检察官助理 | ||||||
5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监督或者不监督的审查结果。 | 三级 | 落实两个诉讼监督规则办案流程各环节要求,加强案件交叉评查。 | 员额检察官 | ||
检察官助理 | ||||||
部门负责人 | ||||||
意见 | ||||||
单位分管领导 | ||||||
意见 | ||||||
单位主要领导 | ||||||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