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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检君拍案第七回 | 大学生兼职挣快钱,检察官释法挽迷途
2020-05-20 16:15:00  来源:

  

  上回书说道几位急于脱单的“小哥哥”由于防范意识不强掉入了不法分子编织的网恋骗局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着实可怜

  俗话说,英雄难过美人关,一分钱憋倒英雄汉。没有爱情不行,没有经济基础更不行。这不,四名在校大学生学习之余,做起了给他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的“兼职”。本想着可以缓解一下经济困境,没想到一不小心“上了贼船”,稀里糊涂地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今天,建检君就为大家聊聊

  大学生兼职骗局那些事

  

  误入“兼职”陷阱,提供收款码“赚钱”

  2019年7月的一天,正值暑假,在校大学生小刘闲来无事刷朋友圈,突然翻到高中同学小王发的一条动态“这种兼职竟然一分钟能赚500块钱!想赚钱的速来。”小刘看完后眼睛都快直了,心想自己十年寒窗苦读,终于要赚到人生第一桶金了!

  

  小刘马上私信小王,问他怎么赚钱。小王说也没什么难的,就是提供几个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他,他按照收款数额的5%给小刘好处费。小刘信以为真,毫不迟疑地把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小王,不一会儿自己的微信账户就收到1万元转账......

  “提成”轻松到手,却成罪犯帮凶小刘把这1万元转给小王,拿到了500元好处费。小刘心花怒放,心想这钱来得太容易了,丝毫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劲儿。“想要更多的提成,就要更多的收款二维码”,在小王的循循善诱下,小刘的商业头脑活络了起来。他和大学室友一拍即合,拿到了小李、小陈、小赵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并答应给他们1%的好处费。

  随着小刘等人的微信收款码进账越来越多,远在千里之外的河北某地却发生这样一幕。

  小宇接到一个奇怪的电话,问他要不要网贷,并留下一个微信。急于用钱的小宇添加了这个微信,微信主人自称客服小赵,向小宇推广本公司的网贷APP。小宇按照要求操作完毕,客服小赵说申请贷款要先解冻账户,要求他扫描提供的微信收款码,转账2000元。小宇照做后,客服小赵又要求他转账4020元工本费。小宇通过同一个微信收款码转账后,客服小赵说7个工作日贷款就能到账。7天后钱没有到账,客服小赵也失去联系,小宇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原来策划这场骗局的,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客服小赵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正是来自小刘,小刘等四人不知不觉成了不法分子的帮凶。

  检察官解释法解惑,嫌疑人迷途知返近日,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讯问室里发生了这样一段对话:

  检察官:上家向要你二维码的时候,你有没有问他收的是什么钱?

  小刘:我问了,他说是帮商家收的钱。收到第一笔转账的时候没有注意,后来转账金额越来越大,室友还发截图给我,有人在他们收款小程序留言“骗子”“还我钱”之类的话,我才意识到这些钱是非法得来的。

  检察官:你为什么明知这些钱来路不正,还要向上家转账?

  小刘:我就是想轻松挣点儿快钱,我知道这个钱是非法所得,但是我觉得自己没有参与违法的事,只是帮忙收个款而已,应该不会有多大事儿。我当初太无知了,现在后悔莫及。

  作为小刘的“下线”,小李等三人也表示在收到被害人留言后,也意识到了钱款来路不正,不过或碍于同学面子,或被金钱所惑,仍然帮助小刘收款。他们虽然没有拿到小刘承诺的提成,但是因为没有及时退出,最终沦为犯罪团伙的“帮凶”。在检察官的教育下,四人最终意识到自己已涉嫌犯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小刘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建邺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未检)检察官助理 韩卓鹏

  检察官说法科技的发展,也给法治社会建设提出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微信、支付宝等收款二维码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大家一定要牢记下面几点,以免中招。1.金融账号保管好,谁问都不告诉他。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以及其他金融账号,这些金融账号和身份证一样,不能随意让他人使用。自己的收款码、付款码、验证码等各种“码”也不要泄露,否则不仅会给自己的财产造成风险,还会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违法犯罪。

  

  2.网络兼职花样多,躺着赚钱不可靠。现在的网络兼职越发眼花缭乱,从电商信誉刷单,到提供收款二维码,不管怎么变化,“躺着就把钱赚了”乃万变不离其宗的特点。坑蒙拐骗得来之利,即使风光一时也只不过全都是泡沫,要知道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再说青少年阶段要好好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为以后创造更大的财富打基础。3.大额财产问来源,法律底线应守好。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铁饼,一不小心就砸的头破血流,对于打着“操作简单,回报丰厚”的兼职要坚决拒绝。有来路不明的财产转到自己账户上,一定要问清楚来源,属于犯罪所得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别因一时的贪念坠入犯罪深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5.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这正是

  网络社会风险多,大额钱款勿轻转。

  君子爱财需有道,兼职挣钱莫心贪。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