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建检君拍案第八回 | 大灰狼频伸魔爪,检察官守护明天
2020-05-29 15:15:00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上回书说道,四名在校大学生想通过兼职赚点小钱,给他人提供收款二维码,不小心误上贼船,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大学生涉世未深,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围猎的对象,同样,中小学生作为祖国的花朵,更是容易成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犯罪的受害对象,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与关爱。

  六一儿童节将至

  检察官通过几件典型案例说说

  性侵是什么?

  未成年人如何防范性侵?

  案例1 公共场所隐藏“大灰狼”2019年深秋的一个凌晨,张女士下夜班后带着芳芳(女,9岁)到某汗蒸会所去放松身心。汗蒸后张女士和闺蜜在娱乐室打牌,把芳芳一个人放在休息厅看电影,叮嘱芳芳等妈妈回来,不要乱跑。过了一会儿,陈某看到芳芳旁边没有人,走过来对她说:“叔叔给你看个好玩的东西。”陈某拿出手机给芳芳播放色情视频,看了两三分钟,然后去亲她的嘴,用舌头舔她的嘴唇。看芳芳没有反抗,便得寸进尺,把手伸进她的下体抚摸几下子就走开了。芳芳很害怕,找到妈妈说了事情经过,妈妈当场情绪失控,在服务员的帮助下才联系警方。陈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猥亵行为,常见的包括侵犯他人胸部、臀部、下体等敏感部位或肆意搂抱、亲吻他人以及随意脱掉他人衣裤等。检察官建议各位家长,不要带孩子进入酒吧、洗浴、棋牌室等不适宜儿童的场所,这些场所通常管理混乱,男女老幼人员混杂,不利于儿童身心发育。另外,在公共场所不能让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更不能把孩子交给陌生人照看。

  案例2 隔壁住着坏叔叔2019年盛夏的一天,红红(女,9岁)买雪糕回家,在乘电梯的时候,隔壁的王叔叔尾随她进来。红红正专注地吃着雪糕,没有也不会意识到这个每天都见面的邻居会对她做什么。王叔叔突然伸手摸了红红的屁股,红红躲在一边没有理他。王叔叔没有罢休,用下体抵住红红,把她逼到电梯墙角。红红惊叫一声挤开王叔叔,王叔叔又拽住她的裙子不放,这时电梯门开了,红红挣开王叔叔向家跑去,逃脱了黑手。王叔叔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数据统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熟人作案率达到八成以上,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熟人下手,主要是因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天然的熟悉关系,比较容易得手,且侵害后被发现的概率较低。检察官建议各位家长,不能让孩子单独乘车、乘电梯,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都不能让孩子与其独处。

  案例3 兴趣班老师伸出魔爪2019年暑假的一天,爸爸像往常一样带着丽丽(女,5岁)去上课外兴趣班。这家培训机构没有安装监控设备,而这正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到了一对一授课时间,赵老师把手伸进丽丽的裙子,在她的大腿根部、屁股等处反复抚摸。接着赵老师抓着丽丽的手,放在他生殖器部位,丽丽感到一种异物感。在接下来的三次课,赵老师都以这样的行为对丽丽实施猥亵。丽丽虽然不知道老师在做什么,但是这让她感到不舒服。直到暑假快结束的一天,妈妈提起了保护隐私的知识,丽丽脱口而出:“赵老师抓我手摸他小鸡鸡是不是不好?”这件事才被父母知道。赵老师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现在校外培训机构鱼龙混杂,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班往往注重师资力量是否强大,对安全设备是否安装、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关注不够。检察官在此建议各位家长,为保证孩子安全,要选择监控设施安装到位、教师无不良记录的正规培训机构。另外,家长朋友们在闲暇时间多陪陪孩子,给他们一个宽松愉悦的童年也是不错的选择。

  

  △建邺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未检)检察官助理 韩卓鹏

  家长要让孩子知道如何防范性侵害:

  1. 要避免与他人单独相处,除父母以外,无论认识的人还是陌生人,都不可与其单独相处。

  2.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和任何人走或者坐别人的车,不接受他人任何零食。3. 行踪要让父母知道,上下学、周末任何时间出行都要告知父母,留下联系方式。4. 要学会拒绝诱惑,不接受陌生人的财物,独自一人时,不能给陌生人开门。

  孩子,如果你们遇到性侵害该怎么办?

  1. 及时求助,智慧保护自我。

  2. 加强证据意识,记住坏人显著的体貌特征,在坏人身上留下自己的线索。3. 事后不要保持沉默,及时告诉父母或老师,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节选)》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这正是

  熟人作案大灰狼,知人知面不知心。

  风险隐患别大意,教育孩子防性侵。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