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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检君拍案第四回 | 贪便宜买到假货,牟暴利售假获刑
2020-04-30 09:36:00  来源:

  上回书说到,3名女子因为贪小便宜,利用超市自助付款系统漏洞实施盗窃行为,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到法院,被判处刑罚。所以说,这种贪小便宜的心态实在要不得。但是有些人就是不明白这个道理,为贪便宜在网上“货比三家”后,还是上当受骗、买到假货。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请听我一一道来

  案件回顾

  2018年6月,被害人杨某在逛某宝网时候发现有一家店铺销售的某米充电宝只要68元,而旗舰店的售价是79元。杨某询问该店铺的客服为什么这么便宜?是不是正品?客服回答说,“我们是厂家直销,再加上店铺近期做活动,所以会比旗舰店便宜,但绝对是正品。”

  经过客服再三忽悠,很多人都从这家网店购买了充电宝。满心期待的收货后,他们才发现该充电宝用过几次后就无法正常充电,成了“板儿砖”。

  2018年8月,被害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某、李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东方时代广场,共同利用向他人购买的假冒某知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移动电源配件,在未经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装假冒该注册商标的移动电源,通过其四家网店向被害人杨某等人低价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在其租赁的柜台内,公安机关扣押带有某知名品牌商标的移动充电宝106个,经该公司认定均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后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李某二人提起公诉。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建议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周强

  检察官说法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针对销售行为。

  本案中,二行为人制造并销售假冒的某知名品牌充电宝,严重侵犯了相关公司的知识产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我们在这里也呼吁大家,支持正品,拒绝假货,鼓励创新产品,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这正是网购虽好眼看清,太过便宜是陷阱。支持正品你我他,创新共铸中国梦。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