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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
2020-12-17 15:11:00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报告2018年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责任。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国家保护大格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责任、地位,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主要职责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工作,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2018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模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引起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附条件异地帮教做法被省市检察院推广,并被央视《今日说法》《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一名干警被评为南京市三八红旗手,“七彩阳光工作室”被评为南京市检察机关德法同行优秀品牌。

  一、坚持宽严相济,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一是坚持少捕慎诉。对于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综合运用不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法律手段,尽可能减少羁押、监禁带来的“标签效应”“交叉感染”,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年在校学生犯罪案件39件52人,其中,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5件5人,不捕5人,不捕率100%;涉罪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19件23人,起诉2人,相对不起诉15人,附条件不起诉 6人,不诉率91.3%;成年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审查起诉15件24人,起诉10件15人,不起诉4件8人。对涉罪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效果。经过帮教,共27人复学、就业,重新扬起人生风帆。如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贩卖大麻案件,嫌疑人犯罪时系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贩卖数量较小,从1克到3克不等,且未从中牟利,认罪悔罪,我们在充分听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后,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制定多元化、针对性的考察帮教方案,经过半年的跟踪帮教考察,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顺利复学。

  二是落实分级处遇。对于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在坚持法律底线,不人为降低或拔高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动机、性质、情节等综合研判,因人施策、精准处遇。对于初犯、偶犯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后果情节恶劣的,依法予以惩处,保持必要的刑罚威慑。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试 29人29次、提供心理疏导 40次。对 15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训诫教育。

  三是严格特别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在办案帮教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通过社会调查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心理特点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而推动实现个性化办案和精准化帮教。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执法单位和社会机构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先后对责任单位没有落实法律援助、讯问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等错误进行法律监督。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全覆盖。严格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不能到场的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实现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全覆盖。加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力度,封存犯罪记录22人,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扫清障碍。

  二、坚持双向保护,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保持打击犯罪高压态势,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共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0件20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从严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共批准逮捕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12人,起诉10人,依法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100%,确保罚当其罪,惩治到位。如对一起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幼女的猥亵儿童案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两起诈骗未成年人的案件及时追赃挽损,在案发后将未成年人被骗损失全部追回。

  二是准确把握侵害未成年人证据标准。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直接证据较少、被告人多不认罪、被害人辨别表达能力偏弱的特点,加强对案件特殊规律的研究,积极与侦查、审判机关沟通,确保准确把握证据标准。起草《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指引》,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顺利诉讼。如办理的校外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对是否“多次”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在仅有被害儿童陈述的证据情况下,考虑到被害儿童陈述稳定自然,对于案发时间、地点、具体行为以及手段等基本事实方面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前后陈述没有出现明显矛盾的情况,且在描述性侵害的基本事实是否存在上,儿童说谎的可能性较小,可采性较大,我们最终认定被告人多次猥亵儿童,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三是及时救助帮扶未成年被害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隐私权等权利,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综合运用刑事和解、心理疏导等手段,全力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阴霾。充分运用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加大对因案致贫致困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三年来,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6人次,对6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12次,为2名未成年被害人落实司法救助金10000元,尽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渡过难关。

  三、坚持延伸职能,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完善

  一是聚焦性侵类案,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结合办理的性侵案件,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成因,推动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与区公安分局在莲花派出所挂牌成立“一站式”取证和保护中心,以一次性完成对被害人的询问、身体检查、生物样本提取等取证工作为原则,同步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询问,开展疏导治疗。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妇联等职能部门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法律援助、心理干预、经济救助和就医搭建绿色通道,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等刑事案件线索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

  二是聚焦重点行业,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落地见效。在办理周某某猥亵儿童案中,发现涉案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涉案教师曾有猥亵违法记录、监控区域出现死角、辖区其他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处于无监管状态等多方面问题,撰写情况反映,提出建议,受到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动联系走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积极排查重点领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线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如对校园周边的食品经营商店及食品摊贩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守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针对办案中发现酒店违法接待未成年人问题,建议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宾馆酒店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建议涉案酒店自查,完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辖区宾馆酒店进行了排查,对涉案酒店给予了行政处罚;涉案酒店对其所有员工进行了规范登记培训,对发现携带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单独或多人开房的,必须询问相互关系,监护人是否知情等,堵塞了管理漏洞。

  三是聚焦法治宣传,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保护长效机制。建立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常态化机制,院领导和员额检察官全部担任辖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扎实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采用知识竞赛、案例情景剧等形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深入了解辖区内校园法治教育现状和课程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有趣、有益、有效”的工作思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案例资源,兼顾不同学校和学生特点,结合中小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和“校园欺凌”“性侵防范”等社会热点,设计制作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防校园欺凌》《儿童防范性侵害自护手册》等法治宣传折页及宣传展板;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推送典型案例,开展《提高防范意识,远离校园暴力》等定制式校园法治宣传11场,受众1万余人。相关做法被《正义网》《法治江苏》《南京电视台》报道。举办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师生代表200余人参加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四、坚持内外联动,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化

  一是拓展七彩阳光工作室工作范围。始终坚持不仅关注案件、更关注人,将教育感化、观护帮教贯穿办案始终。自2015年我院以“用心呵护,以爱感化”为宗旨成立七彩阳光工作室以来,不断拓展工作阵地,并逐年延伸至社区、学校,先后在莲花北苑社区、积善社区、水西门社区和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建立“七彩阳光工作站”,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关注困境儿童,关爱帮困助学,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和心理问题,帮助未成年人提高法律知识和心理健康水平。共开展进社区、进学校法治宣传教育80余次,受众6万余人。结对帮扶困难学生12人次,发放救助金3万余元。

  二是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帮教机制。和涉罪未成年人生活居住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共同制定多元化、针对性的考察帮教方案,增加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引导涉罪未成年人回归正途。由涉罪未成年人生活居住地检察机关负责安排本地帮教活动,收集活动的书面和影像考察资料,同时,我院通过远程异地帮教机制及时跟进帮教过程,利用微博、抖音等社交网络及时掌握被帮教未成年人生活动态,了解其心理诉求,充分利用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开展有效沟通,引导帮教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2019年,联合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借助社会力量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异地考察帮教4件4人,1人复学,2人就业,1人尚在考验期,其中一人在帮教结束后根据自身经历撰写的《一个罪错少年的自白:谢谢你们没有放弃我》,获得柳州市某法治征文比赛二等奖。

  三是成立亲职教育实践基地。主动争取关工委、妇联、教育局等单位支持,让社会力量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来。为提升我区妇女儿童司法保障水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与区妇联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等,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针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家庭教育缺失和不当的问题,和区妇联成立亲职教育实践基地,引入喇叭花关爱儿童服务中心,依托较为成熟的社会服务工作平台,开展专业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测试评估及跟踪帮教工作,通过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辅导培训,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的处理亲子关系和家庭生活,从而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良心理和行为的教育矫治。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虽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站位还需进一步提高,办案思路还需进一步更新;二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三是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刚开始起步,在行为矫治、困难救助等专业性服务领域尚需更多的支持。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今后一个时期,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指示,按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没有止境”的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问题,持续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绿荫。

  一是秉持特殊保护理念,着力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路径新方法,从涉案未成年人精准帮教、综合救助向案前预防、源头治理延伸,积极推动社会治理优化;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向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延展,着力拓展未成年人保护阵地领域,倾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是秉持综合保护理念,推动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团中央会签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团区委、区妇联、社会公益机构、专业社工组织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

  三是秉持专业保护理念,加强未成年检察专业化建设。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完善规范“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以能办案、善研究、会沟通为目标,培育既懂刑事检察,也懂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检察的复合型专业化人才,夯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基础。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本文所提公益诉讼是指涉及未成年人的公益诉讼。

  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监督考察,视情况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

  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分级处遇:是指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涉案轻重程度、性质、情节,进行不同级别的预警处遇措施。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全方位预防效果为主的措施;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最大化预防效果的处遇措施,削弱处遇措施体系中的“制裁处分”效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进行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弱化刑罚的适用效果,同时侧重相应犯罪行为的心理矫治、行为认知的偏差分析以及行为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法适用轻刑,并考虑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减刑制度,侧重未成年人心理、行为等方面矫治的评估值。

  5.亲职教育:是指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等组织,对办案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

  6.训诫教育: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在开展日常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偏差等情形的,或者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依法开展批评、教育、谴责、告诫,预防未成年人不再犯罪、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处置措施。

  7.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是指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或者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代理人到场的制度。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应对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来代理未成年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帮助未成年人顺利渡过刑事诉讼。

  8.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制度。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9.“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检察建议书,认真分析所办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3项具体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首份社会治理创新检察建议,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10.一站式取证:指在办理侵害未成人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力求一次性完成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将直接接触未成年被害人的人员控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避免重复取证、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11.一站式保护体系:是指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联合各方面社会力量,以一站式取证、一站式保护救助为工作模式,为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困境儿童等有侵权行为或处于权益受侵害状态的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的保护,内容包括开展法律帮助、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取证保护、分级处遇、救助帮扶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12. 喇叭花关爱儿童服务中心:是指经建邺区民政局批准和建邺区妇联指导的,以城乡贫困群体、农村三留守人员、城市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为重点服务对象,采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困难救助、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服务的民办非盈利社会组织。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