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
申诉人薛某某等17人,控告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薛某某对建邺公安分局建公(沙)不立字[2019]17号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0年1月13日以来访方式向我院申请立案监督。
二、原案诉讼过程、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薛某某等人分别与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签订加盟协议,并缴纳加盟费,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注销,并将加盟业务整体转让给另一公司,薛某某等人要求返还加盟费并报案。建邺公安分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三、主要申诉理由
薛某某等人认为,该案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是错误的,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四、公开答复
(一)公开答复的必要性
我院经审查,考虑到该案信访人人数众多,公开答复有利于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公开答复可以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报请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我院决定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开答复。
(二)受邀人员
市检察院四部、九部部分检察官参加公开听证。
区司法局推荐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的律师刘杭、李玉双参加听证。
(三)公开听证效果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承办人介绍了黄某没有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以及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不能证明黄某及其公司有非法占有目的,暂未发现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本案存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相关合同的效力尚待确认。随后,听证员发表意见、接受询问。
最终,16名申诉人当场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即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另1名申诉人3个月后不再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