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害人王某被同住一出租房的胡为为无故用菜刀砍伤头部、手部,劳动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受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同时公安局聘请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胡为为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胡为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而王某夫妻俩一直跟在南京打工的儿子一起生活,山东老家还有年迈的父母要赡养,没有固定收入,事发后已花去医疗费20000余元,胡为为无力履行赔偿责任。根据高检院、省、市院有关规定及《南京市建邺区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求助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向区政法委作了汇报,取得政府司法救助金。
近日,该院副检察长耿辉及丁凤明同志,约见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对其无故遭受的不法伤害表示同情和安慰,并当场将30000元司法救助金交其手上。王某与其丈夫对检察机的关心和救助一再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