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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待及阅卷工作制度
2017-10-23 16:21:00  来源:

一、 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由本院案管部门统一接待。

二、 受委托的律师到本院办理手续,应当出示或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三、 律师有下列情形的,本院依法中止接待:

1. 无执业律师资格;

2. 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未满二年的;

3. 曾任本院检察官的;

4. 与本院检察官有配偶、子女关系的;

5. 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

6. 为二名以上的同案被害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执业禁止情形。

四、 律师在本院办理手续后,可以会见在押嫌疑人、查询案件进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提交意见、证据材料、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投诉或举报等。

五、 律师阅卷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将案卷材料带离阅卷区域;

2. 对案卷材料进行折叠、涂改;

3. 委托他人代为阅卷;

4. 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电子卷宗。

对造成案卷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