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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2017-10-23 16:19:00  来源:

一、 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由本院案管部门统一受理。

二、 下列移送审查逮捕案件不予受理:

1. 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的,不予受理;

2. 已作出不捕决定而未按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补充主要证据的不予受理;

3. 《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不齐备,要求侦查机关三日内补正,未予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 下列移送审查(不)起诉案件不予受理:

1.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

2. 《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对已经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未移送换押证,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在三日内补正,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3. 案卷装订不符合规定,要求侦查机关(部门)重新分类装订,未予补正的不予受理;

4. 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不予受理;

四、 移送案件时未提供送达回证的或者案件签收本的,不予受理。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