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未成年人检察“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近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召开训诫会。该院第四检察部(未检)召集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公安机关承办人、喇叭花关爱儿童服务中心的心理咨询师和关工委五老参加不起诉训诫仪式。
该院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未成年人,因一念之差在两个月内四次盗窃,数额不大,具有自首、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减轻从轻情节,案发后能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理由、犯罪发生原因、应当汲取的教训等方面深刻剖析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让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到法律是人生的底线,违法犯罪的事坚决不能做。公安机关承办人、法律援助律师、关工委五老对胡某某进行训诫,各有侧重地开展说理工作,帮助其增强守法意识。通过训诫,胡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给家人造成的伤害感到愧疚,对于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机会表示由衷的感谢,并表示自己在后悔中成长,懂得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训诫结束后,心理咨询师对胡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并对胡某某的父母开展远程亲职教育。胡某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胡某某管教较少,胡某某对父母也有较大的怨言,不主动与父母沟通,导致家庭关系冷漠,家庭成员疏离。心理咨询师通过亲情实验等专业工作方法,使胡某某在内心和父母达成了和解;并通过远程亲职教育,督促胡某某父母认识正确全面履行监护职责。胡某某表示,心理疏导和亲职教育解了他的心结,卸下了包袱,心中对父母更加感恩,自己将尽快走出涉罪阴影,投入到新生活中去。
此次不起诉决定宣告会集训诫会、心理疏导、亲职教育于一体,体现了法有尺度更有温度,让未成年人及其家属不仅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还感受到来自检察机关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