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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副校长:起侮辱性绰号,也可能构成校园欺凌!
2018-11-20 18:13:00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死胖子、猪头三、大狗熊……

  你还记得上学时被起过的外号吗?

  多年以后,我们想起这些,可能一笑而过

  但当时的感觉肯定是非常难过

  因为,我们被侮辱了

  或者说被校园欺凌了

 

  这不,在最近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就明确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发表贬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起绰号也可能构成校园欺凌!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法制副校长们,同样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为不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近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8名干警受聘建邺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并给同学们送上了“法治第一课”。

 

  地点:南京外国语学校河西初级中学

 

  胡莹副校长以校园欺凌为主题,结合所办校园欺凌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重点讲解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名,指导同学们如何面对校园欺凌,以正确的方式与校园欺凌说不。

 

  校园欺凌也称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其中起侮辱性的绰号,也可能构成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包括身体、语言、网络、关系等方面的伤害。特点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多欺少、以暴制暴、威逼利诱、因小事大打出手等。

 

  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实验小学

 

  赵爱军副校长为同学们讲解校园欺凌涉及罪名

  1.打:打架、斗殴,对身体进行伤害

  如果有人实施了打的行为,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这也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校园欺凌案件中最多的三类犯罪。

  2.骂:辱骂、中伤、讽刺、贬抑受害者

  公然辱骂他人或者造谣损坏他人人格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最高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起侮辱性绰号,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

 

  3.吓: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其不愿做的事情

  可能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举个例子,有人拿着刀威胁你把钱交出来,就是抢劫罪。有人对你说,明天上学把钱给我送过来,不然明天让你回不了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地点:南京市南湖第二小学

 

  孙庆辉副校长为同学们讲解了什么是“法”

  以及如何防范校园欺凌

 
 

  1.避开:不单独一个人出行、不去偏僻的校园角落,看到不好惹的同学,避免冲突,不要正面接触

  2.反映:如实向家长、老师反映

  3.求助:如果已受到欺负,可以向周围求助、反抗、报警

 

  地点:莲花实验学校(初中部)

 

  张慧俊副校长结合即将开始的期中考试,为全校学生上了一堂“做遵纪守法小公民,从诚信考试起”法制教育课。

 

  张慧俊副校长鼓励学生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违纪作弊为耻,凭自己辛勤的汗水和真才实学向自己、老师和家长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下一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副校长们,将积极履职,加强检校共建,和全社会一道,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