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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劳而获真贪心 心存侥幸剩震惊——一场由微信收款码引发的悲剧
2019-11-22 16:07:00  来源: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面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犯罪嫌疑人王某、纪某、倪某、许某震惊不已。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只是通过微信收款码帮人“走钱”,从中拿点分成,竟然落得如此下场?

  利益面前,自欺欺人

  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与亲戚钓鱼时,偶然发现一条“生财之道”——只需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等钱到账后再转至特定账户,就能轻而易举获得2个点的好处费。王某心想,这可不就是动动手指、天天赚钱的美事吗,于是决定“勇”开财路。

  在大干了30天之后,王某发现自己的微信账号被限制登录并提示“涉及欺诈”,王某遂向亲戚求证,亲戚称只是普通的兼职刷单,只要不扣人家钱就啥事没有。尝到甜头的王某思前想后,还是选择安然吃下这颗“定心丸”,甚至开始搜寻更多的微信二维码进行收款。

  老乡集结,抱团致富

  2018年底,在外闯荡一年的犯罪嫌疑人纪某返乡,一无所获的他鬼使神差地结识了“热心人”王某,王某向纪某介绍了这个赚钱的路子。纪某寻摸着这个路子毫无成本,便毅然加入。“赶紧把钱退出来!”“知道吗,你们这是在诈骗!”“再不退钱,我就报警了。”没几天,纪某的微信就被各种留言轰炸。他赶忙询问王某,王某照样给他吃下兼职刷单的“定心丸”,纪某将信将疑,消停了半个月,见没有警察上门便又东山再起。

  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倪某回乡过年,见发小纪某做着神秘生意、收入可观,一心想加入致富道路。纪某坦言相告“可能有点违反法律”,可债台高筑的倪某,早已顾不了这么多。

  三人合计后决定,春节后在镇上找一酒店,王某负责与上家联系、获得指定账户;纪某、倪某负责搜集不同的收款码;纪某、倪某从中各拿1%的好处费,王某与其上家共拿6%,扣除好处费后的钱款汇至王某提供的账户中。2019年2月10日左右,三人按照上述模式开始做起这一本万利的“生意”。

  无知学生,牵连其中

  在四处寻找收款码的过程中,倪某想到了自己的邻居许某。犯罪嫌疑人许某在芜湖上大学,身边同学众多,倪某让许某帮忙介绍同学提供收款码,每介绍成一个可获得100元的好处费。于是,许某一边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一边将舍友陈某、吕某、万某、寿某等人推荐给倪某。

  几位舍友在收款后立即发现了不对劲,一是收款金额大、笔数多,二是收到涉嫌违规的系统提示,三是微信支付功能无法再使用。此时,财迷心窍的许某根本听不进劝,反而安抚自己的舍友“没事没事”,并继续“义无反顾”地向倪某介绍同学提供收款码。

  东窗事发,黄粱一梦

  2019年1月底,被害人田某向杭州警方报案,称其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被骗取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共计6106元;杭州警方摸排发现被骗款项流经犯罪嫌疑人纪某微信账户中,遂于2月26日在上述酒店抓获纪某。

  当天在酒店侥幸逃跑的王某、倪某胆战心惊、东躲西藏。与此同时,多名被害人向南京警方报案称在使用“360借条”APP借款过程中被骗,南京警方通过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倪某、许某,分别于4月24日、25日将三人抓获归案。四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1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四名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金额均达量刑上档标准,故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虽然在侦查前期,犯罪嫌疑人王某、纪某辩解对钱款性质只是有过怀疑,不能确定是“脏钱”,但对收到“涉嫌诈骗”的微信提示、账号曾被冻结等事实予以认可。二人作为有基本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认识到钱款来路不正,却仍因追逐利益对违法风险视而不见,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中,均可推定二人的主观故意。仅仅提供收款码就能在半个月内稳赚近万元,这样的天降馅饼怕是不能承受之重。

  检察官提醒: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方式已经被广泛使用,其收款码、付款码不单单是一张图片,更是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的象征;正如银行卡不能轻易交付他人,支付宝、微信的收付款码一样要好好守护。另外,“兼职刷单”的广告满天飞,足不出户就能赚钱着实让人心痒,但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也让人深思:一是其本身就是影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二是更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切不可轻信误信。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