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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酒后开车上路,举杯消愁愁更愁,建邺区检察官: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已是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2019-07-29 16:47:00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说到酒后驾驶,大家一定都不陌生。虽然早在2011年5月1日就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仍然有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我们想象不到的行为,却。

  2017年5月初,王某在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附近一饭店和朋友吃饭,酒足饭饱之后,王某在朋友的督促下找了代驾准备回家,到了停车场王某见代驾未到,就想自己先将车辆开至停车场出口处等候,结果在停车场内撞到其他车辆后被民警查获。

  2017年10月中旬,许某酒后由代驾驾车送自己回到小区,到了小区门口许某让驾驶员下车准备自己开车回去,结果在小区内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民警到现场处理,发现许某呼气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由于许某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缺少正确的认识,导致自己身陷囹圄。

  2016年11月中旬,蒋某与张某一起在某KTV聚餐、唱歌,张某和蒋某在KTV开怀畅饮一直到次日凌晨。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蒋某,并由她驾驶张某的车载张某等人离开。没开多久蒋某就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mg/100ml,后蒋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同车的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8月,王某等七人约好一同参加所谓的“百公里加速测试”,他们有的把号牌卸下,肆意闯红灯。他们在主干道相互竞逐,超过限速,随意变更车道在城区进行飙车。此案为江苏首列“追逐竞驶”案,上述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停车场内驾驶车辆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同样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小区内的道路酒后驾车行驶,仍属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明知他人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他人在道路上行驶,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需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不仅仅是酒后驾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他一些不良的驾车习惯,也可能会让你陷入危险驾驶罪的泥潭之中。

  机动车驾驶员处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正所谓,酒逢知己千杯少,酒后开车事故多,如果你身边有喝酒的朋友,一定记得转发给他(她)哦!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