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语境里的“检察”二字,有“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命令”的含义。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将英文“public prosecution”翻译成“检察”,而不是翻译成“指控”或“公共起诉”,既满足了检察制度有监督的属性,又与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存在契合。
西方的检察院,大都隶属于行政机关,主要权力是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以公益代表人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中国的检察院从属于人大(权力机关),除提起刑事诉讼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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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