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有效提升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录音录像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中的运用,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在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对会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召开前,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录音录像录制人员,做好录制准备工作。
第四条录音录像应当在检察委员会会议室进行,应全程反映发言人发言过程,并显示录音录像时间。
第五条 录音录像录制人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录音录像录制人员应会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录音录像资料光盘录制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装入光盘袋,并注明检察委员会的届次、日期等基本情况,由录制人员、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 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一式两份,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归档工作要求,每季度及时将保管的录音录像资料光盘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归档时,应与档案室工作人员做好交接,归档情况应制作签收单由档案室工作人员签收。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