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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检君拍案第十二回 | 这些行为是犯罪,勿以恶小而为之
2020-09-29 09:06:00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上回书说到,开学季不法分子冒充老师或班主任在班级微信群里诈骗,给家长们造成不小的损失,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其实,生活中我们要防微杜渐,因为刑事犯罪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

  今天,建检君就为大家介绍三件

  由“小恶”引发的犯罪案件

  看看他们为此付出的大代价

  案例一:江心洲尾捕点鱼

  犯罪嫌疑人于某是扬子江隧道风塔值班室的门卫,今年6月23日,下班后沿着江边散步,想着即将到来的端午佳节,于某打算在江里搞点“好东西”给老伴加餐。随后,于某返回值班室,拿起从前捡的绿色地笼网,来到江心洲的洲尾,将两个地笼网固定好后甩入长江中。24日凌晨5点多,于某信心满满地来收网,被巡逻民警逮个正着……目前,于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于某坦言自己住在江边,有民警曾让其积极提供非法捕捞线索;最近十来天,也经常在媒体上看到长江禁渔的宣传报道。只是怎么也想不通,不过是捞点儿鱼,怎么就犯罪了?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往往涉及三个“禁”,一是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二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

  禁渔区:长江南京段干流水域及通江河口(对建邺区而言,长江及夹江均属禁渔范围,即你所能见的江水滔滔都是禁渔区域)。

  禁渔期: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在2021年1月1日0时后将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十年禁渔”)。在此之前,仍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禁渔工具、禁用方法: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舟谷、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地笼网、底扒网、鱼鹰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即,上述工具或方法,都是明令禁止的哦。另外,因三层刺网最小网目尺寸小于60毫米,也属于禁用渔具。

  长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保护长江生态,我们每个人都责无旁贷,站在生态保护的对立面,终将落下悔恨的泪水。

  案例二:水果店里顺水果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个不折不扣的“生活家”,每天茶余饭后,都要到小区附近的水果店逛一逛。今年4月下旬,刘某在家洗水果时,发现有一盒车厘子并未付款。无意夹带却未被发现,刘某灵机一动,觉得这是一条不错的“省钱之道”。于是,刘某三番五次来到该水果店,今天顺一些芒果,明天拿几盒沃柑……不花钱的水果真那么甜吗?

  6月初,水果店在盘点时发现了端倪,在调阅监控之后选择了报警。经查,被盗水果共计价值1200余元。2020年7月,刘某因犯盗窃罪并有多次盗窃前科,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目前江苏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即盗窃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就已涉嫌刑事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种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是盗窃罪!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是小偷小摸,每次数额都不大,但累计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就会被判处刑罚,留下永远的刑事犯罪前科。

  看到这里,有些“聪明人”又要“灵机一动”了,是不是偷个两次或者偷个不到一千多元的东西就没事了?当然不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照样是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五到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并处相应金额的罚款。

  总而言之一句老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例三:路怒症盛怒砸车

  

  犯罪嫌疑人高某是某平台的网约车司机,平时一出车就是十来个小时。今年7月12日,结束了一天工作的高某准备到南湖与朋友聚聚。奈何南湖的美食都潜藏在小街小巷中,高某一会急刹、一会鸣笛,心情愈加烦躁。就在怒气值即将爆表的时刻,前方一辆白色轿车变道未打方向灯,高某差点撞了上去。

  于是,高某下车与对方发生口角,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在朋友一再规劝下,高某才暂时平息。酒过三巡,高某越想越气,正好看到那辆白色轿车停在路边,竟徒手将其左右后视镜掰断,又抄起板凳进行打砸,造成车辆前部盖板、车顶梁、前翼子等损坏。经认定,造成直接损失为人民币6100余元。

  目前,高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依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

  本案中,“路怒症”高某无非是想快点再快点,却忘了交通状况最难遂人愿,最终不仅没了朋友聚会的欢乐,还要面对严厉的刑事处罚。

  都说没有啤酒的夏天是不完美的,但如果不能控制自己酒后的行为,还是切莫贪杯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李倩雯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于某的侥幸、刘某的贪念、高某的冲动……这种种想法,也许我们也都曾产生,也许我们也都会产生,只有学法懂法、严于律己,才能岁月静好、幸福平安。

  这正是

  勿以恶小而为之,莫让小错成犯罪。

  防微杜渐勤修身,知法守法明白人。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