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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2022-03-22 11:22:00  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规定,为消除检察人员顾虑,促进“三个规定”更好落实,扎实做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填报主体为我院所有在编干警、事业编人员、行政附属编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条填报内容除司法办案外,还包括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和监督执纪共五大方面。

第三条 填报对象除了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外,还包括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

第四条填报要及时。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进行填报。遇到重要领导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对重要敏感案件作出改变定性量刑的明确指示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记录报告。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第五条 填报要规范。即要做到:被记录人姓名、单位、职务要写明,被记录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要写清,过问或干预、插手方式和时间要写准,相关简要情况、处理情况既要简明扼要,也须将过问或干预、插手的过程和内容全面清楚予以叙述。通过填报明确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对什么案件或事项进行了怎样的过问或干预、插手。

第六条 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重大事项的,包括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和反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检察人员没有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零报告”。

第八条政治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本院所有检察人员填报情况,并于每月3日前将收到的上个月填报情况报送市检察院检务督察处,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检察人员填报情况,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复制、摘抄的,由检察长审批。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