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印章及介绍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的印章及介绍信管理,规范公用印章和介绍信的保管、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及介绍信的保管:
(一)院印、检察长名章及介绍信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管理,机要员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党总支印章由政治处专人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财务会计负责管理;各科室的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内勤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公章。
(二)各种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各部门的办公室内使用,不准携带外出。院印、检察长名章、财务专用章应当放置在保险柜内,随用随锁,严防丢失;
(三)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经批准委托保管时,应当办理相关的审批及移交、登记手续。
(四)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原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当将停止的公章送办公室机要员统一封存,办公室应当送有关部门进行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或处理。
第三条 印章、介绍信的适用范围:
(一)以本院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报表、全院计划、总结、报告等)、对公函件、法律文书及介绍信等,不得为手写件,必须为制式打印件,并统一按年度编号后加盖院印,未加盖印章的视为无效;
(二)使用院印,应当经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签批用印;使用党总支印章,应当经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签批用印;使用财务印章应由分管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科室的印章应当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用印。
(三)院印主要用于本院公文、公函、法律文书及对外联系重要事宜;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内外业务联系事宜;政治处印章主要用于内外组织人事事宜;党总支印章主要用于党务事宜;业务科室印章仅限于内部使用。
在职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应当由政治处出具意见后,经政治处主任批准。
需以院名义出具证明、介绍信等,应经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 审批审核程序:
(一)各科室及本院干警需要加盖院印时,应填写《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用印申请表》,由本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检察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管理系统的电子印章用印出现故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有关法律文书需要手工加盖院印的,应当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审批审核程序。
(二)印章及介绍信保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1.用印前应认真检查公文、对公函件、文书是否规范,不规范不予用印;
2.印章应当加盖在文件、对公函件文尾年月日处,即“齐年盖月”,并做到位置端正,印记清晰;
3.用印后要认真进行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用印部门、申请人、审批人、用印数及留存材料等);
(三)禁止开空头介绍信、空白介绍信。介绍信应当统一按年度进行编号,内容填写完整。特殊需要时由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批准,统一编号后在存根上写明基本的去处、用途。使用后应将存根联详细补充完整,未使用的应于返回当日退回办公室注销。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签批用印领导应当严格执行用印管理规定。印章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签批手续是否完备,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的,一律不得用印。办公室主任应当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第六条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及介绍信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影响、后果等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