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召开听证会,并专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主要案情
2008年,建邺区某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在合同期限内物业公司经营管理所有的物业的,经营收入扣除相关经营支出成本后,剩余费用的30%补贴物业服务费用,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于2016年3月撤出小区。双方对公共收益返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公共收益。法院判决生效后,该物业公司不服,故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现场回顾
听证会上,承办人对业主委员会是否经全体业主的授权提起诉讼、申请人主张其为小区公共部分的支出是否应当在经营收入中直接抵扣、地面停车位出租收入计算是否有误、停车管理费是否应当属于利润分配部分等六个问题展开调查,引导双方有针对性地陈述意见。
经过听证,承办人进一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核心分歧,准确地把握了案件事实。
建邺区人大代表、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善平
杨善平代表听取双方意见后表示,检察机关此次听证会客观公正,从程序上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我零距离感受“阳光检察”和检察工作的公开、规范。
他指出
物业管理关系千家万户,涉及群众日常生活,当前物业纠纷层出不穷,原因很多,建议从三个方面加以应对:
一是完善立法,让法律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二是业主和物业企业签署服务合同时,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要予以明确;
三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的行业监管。
最终,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物业公司提出的六点申请监督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