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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带你避开“美丽陷阱”
2023-01-16 09:48:00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医疗美容市场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因医疗美容引发的消费纠纷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不断增多。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疗美容虽然满足了一部分求美人士的需求,但医美机构和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医美产品更是真假难辨。下面,就跟着检察官来看这起案例。

  案例回顾

  2022年3月,某市场监管局在朱某租赁的场所内当场查获无合法来源的A型肉毒毒素产品3000余盒(瓶),其中韩国“La:tox”牌A型肉毒毒素产品(俗称“冰肉”)360瓶、韩国“TOXSTA”牌A型肉毒毒素产品(俗称“星肉”)1瓶。朱某已经涉嫌犯罪,该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经侦查,朱某明知上述A型肉毒毒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销售,个人非法获利共计10万元左右。涉案的“La:tox”(“冰肉”)、“TOXSTA”(“星肉”)牌A型肉毒素产品,在韩国未合法上市。

  2022年10月,某检察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朱某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2月,某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同时禁止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美容、医药行业相关活动。

  颜值经济下的“美丽陷阱”频现,严重威胁了我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今天,跟着检察官一起学习理性变美的避坑指南吧!

  什么是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美行业常见违法犯罪行为

  1、虚假宣传医生资历

  医美机构为进行商业宣传,杜撰医生信息、执业经历、曾获荣誉等,如宣称某医生系“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国际医师协会美容外科分会荣誉会员”,欺骗、误导就诊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刷单炒信”

  医美机构为吸引就诊人,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医美机构使用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无法确保购入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

  4、非法行医

  在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或被依法吊销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妨害药品管理

  医美机构或个人明知医疗美容用针剂等药品未经批准生产,仍对外进行销售,或有偿为就诊人使用。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为降低成本,医美机构或个人销售假冒肉毒素、玻尿酸等医疗美容用针剂,同时上游商家也会存在售假类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李倩雯

  检察官提醒

  “短长肥瘦各有态,玉环飞燕谁敢憎”,美绝不是千人一面。追求美不应丢失理性,更不能以牺牲健康为代价。如果已经深思熟虑,仍要进行医疗美容,一定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机构是否有资质?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医生是否有资格?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是否超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4、是否履行告知程序?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5、收费是否规范?

  医疗美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有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最后 检察官希望大家

  在变美之旅中

  一定擦亮眼睛 规避“美丽陷阱”

  确保自身的健康、安全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