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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检君云课堂 | 检察官小哥哥、小姐姐,为你揭秘“非法集资”背后真相!
2020-07-13 15:17:00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高额回报、虚假项目、造势宣传、亲情诱骗……面对手段多样、外衣华丽、套路满满的非法集资,该如何有效防范和辨别?这事关每个人的“钱袋子”!

  今天的建检君云课堂就为您揭秘“非法集资”背后的真相

  人物介绍

  

  △图左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金融)检察官助理李婷

  图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金融)检察官助理毕恩轩

  毕恩轩:粮油鸡蛋免费领,国内国外免费游,来嘛,了解一下嘛

  李婷:你贪图蝇头小利,他让你血本无归。

  毕恩轩:上市公司持牌经营,国家扶持实力雄厚,来嘛,一起加入嘛

  李婷:虚假宣传不可信,资产数据要查清。

  毕恩轩:小投资大收益,投的多赚的多,来嘛,投一点嘛

  李婷: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不可行。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这类犯罪案件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社会危害大,逐渐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在“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到来之际,我们请到了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婷,让她给我们介绍一下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知识,揭秘非法集资背后的真相。

  B:那么,李检察官什么是非法集资犯罪呢?

  L: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B:李检察官,那么非法集资犯罪的常见手段有哪些呢?

  L:一是合法外衣。不法分子通常会注册成立众多合法公司,开展少量经营活动,但上述公司并不具备融资资质。二是高额利诱。不法分子为了吸引群众,往往承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编造一夜暴富的神话。三是宣传造势。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媒体、名人站台等线上线下的方式虚假造势,让人信以为真。四是感情诱骗。部分投资受益者在获利后通过“口口相传”“现身说法”不断拉拢亲戚、朋友、同学加入,扩大规模。

  B:李检察官,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又有哪些呢?

  L: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概念,假借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等为名,打着“养老”旗号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新能源开发旗号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以高价回购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B:既然非法集资犯罪的表现形式如此多变,那么我们该如何有效的预防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呢?

  L:在此我们提醒大家,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到以下“四看”:

  一看主体资格。查询企业是否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是否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的资质。

  二看经营模式。了解企业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是否真实可靠。

  三看宣传内容。关注是否含有 “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

  四看投资主体。了解是否设有投资门槛等。

  感谢李检察官给我们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希望广大群众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行为,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让我们一起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