谚语说“小寒大寒,冷成一团”,可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十楼会议室里却一片暖意融融。
2022年1月18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七号检察建议”送达法治宣讲暨新闻发布会,旨在推进“七号检察建议”生根落地,促进邮政及快递行业安全社会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以及辖区相关快递公司负责人及在宁部分新闻媒体参加活动。
活动中,建邺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董砺欧首先就“七号检察建议”主要内容,向参会人员和单位进行了法治宣讲,详细介绍了当前利用邮政、快递行业从事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邮政、快递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监管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随后,参会人员随后围绕“七号检察建议”进行了座谈。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围绕各自职能介绍了加强对快递行业监管的做法,并表示将以“七号检察建议”为参照,继续深入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参会的快递公司负责人对检察机关主动送达、宣讲“七号检察建议”表示欢迎,表示将深入学习“七号检察建议”的内容,与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强化、改进寄递行业安全保障措施,推动行业安全发展。
活动中,建邺区检察院向参会单位送达了“七号检察建议”和相关风险提示函。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勇围绕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与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强化、改进寄递行业安全保障措施,推动行业安全发展等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送达法治宣讲暨新闻发布会
发布了三起利用快递、物流寄递毒品、野生动物、危险物质的典型案例。检察官依法提示:快递、物流行业及监管部门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培训宣传,共同推动邮政及快递行业安全发展。
一、宋某某、曾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8日,张某通过网络支付人民币10000元向被告人宋某某购买冰毒,后宋某某与其男友被告人曾某在武汉市共同购买了冰毒约25克,并由宋某某将冰毒放置于熟食鸭子体内,后通过某快递从武汉市寄至南京市张某的住处。同年5月10日,张某支取该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该快递内查获毒品冰毒24.68克。
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曾某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典型意义】
毒品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又会引发各类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南京为主要为毒品输入地,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伪装手段将毒品夹杂在其他物品中,通过快递等途径进入南京,特别提示快递企业在收发快递时要加强对边境等高风险地区来宁快递的查验工作,切实切断毒品流转途径。
二、潘某某等8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到11月间,潘某某等8人分别通过微信收款后,以快递发货的方式,向他人出售两爪鳖(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保护动物)30余只,销售范围涉及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海南省、江苏省等多个省市。
2021年12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等8人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的不等刑罚。【典型意义】
非法买卖两爪鳖、绿鬣蜥等保护动物触犯法律涉嫌犯罪。通过快递途径邮寄上述动物,因为运输条件原因可能会危及动物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带来野生动物附着的病菌传播等危险,同时部分外来物种也会破坏我国的物种多样性,提示快递企业在收发活体物品时,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查验管理。
三、范某某、钟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辽宁省北镇市非法生产含有氟乙酸钠等剧毒物质的灭鼠药,并通过多家物流公司销售到沈阳、哈尔滨、四川南充等地。2021年10月21日,范某某被抓获,警察从范某某的仓库内查获上述灭鼠药51千克。
犯罪嫌疑人钟某在四川省南充市,从范某某处购买上述灭鼠药后,通过快递公司、物流公司销售到浙江、甘肃、吉林、广东、山西、贵州、江苏南京等多地。2021年10月1日,钟某被抓获,警察从钟某的仓库内查获上述灭鼠药52千克。
2021年11月8日、11月26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钟某。【典型意义】
氟乙酸钠、毒鼠强等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严重的中毒及伤亡事故。通过普通快递、物流运输该类物质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特别提示快递物流企业在收发灭鼠药、蟑螂药等物品时,要加强安全查验,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新闻发布会后,建邺区检察院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到辖区内部分快递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
建邺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勇详细了解了快递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对在寄递流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了提示,同时针对性宣讲了“七号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