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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对社矫重点对象进行训诫
2020-05-12 16:14:00  来源:

  

  近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对法制意识、规范意识淡漠的社矫罪犯李某训诫,配合司法所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被鼓楼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李某在建邺区兴隆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上年末,其因不请假外出被社矫机构警告一次。今年初,在全民抗击疫情期间,又持自己身份证违规帮淮安来宁且未报准的同学在酒店开房、住宿,违反了政府相关通告要求,已被兴隆司法所批评教育。

  因李某是在校研究生,本着教育帮扶的原则,该院三部员额检察官李涛对李某重申了社矫对象需要遵守的纪律和要求,并告知违规的严重后果,提醒其要遵守社矫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李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和错误,在矫正期届满之际一定严格遵守社矫规定。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