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2017-10-12 17:00:00  来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2个月;

  6、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7、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其他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况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挽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1、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