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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06-06 10:50:00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建邺区十八届人大

一次会议文件之七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于刚

2017年1月6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是建邺发展史上极具挑战、极不平凡的五年,是新城建设提质增速、成就显著的五年,也是建邺检察认真履职、扎实作为、不断提升的五年。五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新常态,忠实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我院先后荣获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国文明接待室、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先进集体、南京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南京市执法办案先进院等称号。

一、主动适应新常态,全面护航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全力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保障“强富美高”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统筹规划保障大赛要事。与青奥组委会监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服务保障青奥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服务保障南京青奥会八条意见》《护航青奥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设立青奥检察室,牵头开展打击涉青奥刑事犯罪、预防涉青奥职务犯罪、保护青奥知识产权等工作,办理了全省首例宗教极端违法犯罪等一批涉青奥案件,办案模式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推广。与河西指挥部等单位签订预防共建协议,全程跟踪青奥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在办理于某某职务侵占案时,开展青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 维护青奥赞助企业合法权益。在国家公祭日期间,联合公安机关实施驻点维稳防控,调查风险隐患,制定防控方案,参与楼宇制高点安保。

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围绕河西金融集聚区特点,强化金融检察工作。制定《P2P网贷行为性质认定标准》,研发《金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预防课程,主动与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单位对接,为金融系统员工进行廉政教育培训。成立金融犯罪检控组,专业化办理涉金融案件,与区金融办建立联络员制度。积极参与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办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9·20”柬埔寨跨境特大电信诈骗案、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200余万元等涉众、敏感案件过程中,落实检察长接待和包案制度,注重排查和化解矛盾风险,强化释法说理,努力挽回损失,全力做好稳控。搭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平台,为科技园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帮助涉案企业建章立制,防范法律风险。坚持把服务非公企业发展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切入点,制定《关于保障科技创新与人才创业、服务争创南京投资创业首选区的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服务企业发展、打击侵害企业利益违法犯罪、预防企业人员经济犯罪的工作模式。与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非公企业加强检企共建,强化平等保护。结合近年查办的非公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研判资金管理、物资采购、商业秘密保护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点及预防措施。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及亚青、青奥等重大活动,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757件971人,提起公诉1594件2066人。加大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审查逮捕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型案件犯罪嫌疑人56人,提起公诉72人;审查逮捕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型案件犯罪嫌疑人330人,提起公诉570人。办理了宁粤间贩卖运输14千克冰毒案、防汛期间李某某妨害公务案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坚决惩治危害民生犯罪。关注民生热点,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合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建立专人办理、引导侦查和跨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秦淮纸业水污染案、俞某某污染环境案等建邺、雨花台、江宁、溧水区域的环境资源类案件52件94人。就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盗伐林木等现象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业依法履职。围绕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盼,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刑事犯罪,办理此类案件21件24人,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在办理全省首例非法经营易制毒药品特大案件过程中,查疏补漏,针对200余万瓶易制毒药品去向不明的问题,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

全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围绕法治区建设工作目标,就区域内社会治安形势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分析案件特点,预测发案趋势,提出风险防范对策,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力参考。针对莲花新城人员结构复杂的特点,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入户盗窃、盗窃非机动车专项行动;通过发检察建议、致公开信等形式,引导社区明确防范重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成立河西南部地区检察室,选派干警担任社区检察官,定期前往社区,宣传检察职能、收集群众诉求、排查涉检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打造“老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行刑事和解,全面恢复受损社会关系。在莲花北苑社区和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挂牌成立“七彩阳光工作站”,专业化、常态化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廉洁建邺建设

充分发挥侦防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大力推进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大力推进智慧侦查,严格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完善受理、评估等机制,确保重要线索及时核查、实名举报及时办理。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紧紧围绕民生热点领域,深挖细查,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38件42人,均为大要案。其中在工程建设、公用事业、征地拆迁等领域查处窝案、串案18件20人,占案件总数的44%。查办了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调研员刘永元贪污案、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明受贿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办案件连续五年入选南京市检察机关“反贪十大精品案件”。

切实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以专项行动拓展案源线索,在工程建设、土地矿产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立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 6件9人。与区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通报机制,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20余次。结合办理的一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深入调研,撰写《考试舞弊泄密案件频发亟需引起重视》,被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信息》转发,引起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查办的“瘦肉精”渎职系列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十大精品案件”。反渎职侵权局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

不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深入剖析职务犯罪嫌疑人犯罪轨迹、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加强预防工作。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建立“菜单式”预防模式,为服务对象量身定制职务犯罪预防教程,先后在税务、工商、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和企业、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开辟“预防职务犯罪邮路”,实施精准预防,向辖区企事业单位投放宣传册1200余份。打造全市首家“全数字化”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运用图文声像、场景模拟、互动体验等手段提升教育效果。2016年3月试运行以来,受教育人数达9000余人次,多家媒体集中报道。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强力保障法治建邺建设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增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严防冤假错案,严格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规定,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131人,不起诉15人;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逮捕8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 44人。关注弱势群体,举办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研讨会,成立全国首家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站,对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开展心理和物质“双向”救助。办理未成年人案件34件59人,对59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10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努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监督有力。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能,牵头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引导侦查的规定》,开展规范刑事侦查专项监督活动。先后推出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等工作机制,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增强打击合力,提升办案质效。追捕犯罪嫌疑人31人,追诉31人,立案监督34件,书面纠正违法60件。其中,纠正漏诉的周某某、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评为2015年度全省十大优秀诉讼监督案例。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刑事抗诉6件,依法改判4件。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有效。充分运用多元化监督手段,积极开展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受理审查案件46件,提请抗诉及发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5件。耐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息诉26件。与区法院会签《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规定》,规范办案程序,提高监督水平。在办理夏某不服支付令申请监督案件中,与区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最终区法院撤销了该标的额为1586万元的支付令,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工作,历经3年成功监督纠正一起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

刑事执行监督有序。配合区看守所搬迁,将工作重点转向社区矫正监督。牵头会签《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实施细则》,督促有关部门将脱、漏管人员及时纳入管理,促进刑罚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进行。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认真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和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等专项活动,监督收监执行9人,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4件34人。

四、立足实际,完善机制,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根据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扎实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涉法涉诉信访等改革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全面推行员额制检察官改革。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格把好遴选关,坚持“入额必办案、不办案不入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制订遴选量化评分细则,从检察业绩、日常表现、表彰奖励等方面量化计分,通过严格的业务考核,从现有检察人员中遴选首批23名员额制检察官,占政法编制的30.7%,符合中央要求,经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后,全部配备到业务部门。同时,配备检察辅助人员34人,司法行政人员9人,分别占政法编制的45.3%和12%(另空编9人,占政法编制的12%,尚需逐步解决)。根据业务门类,分别制定检察长、业务部门、员额制检察官等职权清单,实行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既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又强化对检察官行使职权的必要监督。

不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出台《关于贯彻以审判为中心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工作意见》。加强案件审前把关,探索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牵头会签《关于试行证据合法性证明机制若干意见》,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排除非法证据10份,补正瑕疵证据14份。防止和克服“够罪即捕”,牵头会签《关于办理逮捕案件适用“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实施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不捕适用条件、证据标准等进行规范,审前羁押率同比下降23.6%。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开展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3月以来,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278件295人,平均用时5个工作日,开庭平均用时5分钟,编制的《速裁程序操作流程图》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推广。

认真开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对接政府信访系统,规范信访审查甄别程序,建立信访笔录和书面答复制度,帮助群众界定诉、访区别,保障信访人知情权,接待各类信访 500余件710余人次。对属于管辖范围的,及时导入司法程序,通过检调对接、律师参与等方式,依法办理 120余件;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运用诉访分离机制,认真提供司法意见,耐心说明救济渠道,引导信访人依法向其他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反映诉求 80余件。

五、以人为本,从严治检,着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以班子建设为核心,以素能提高为根本,以人才培养为抓手,强化教育,规范管理,严格监督,队伍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

抓专项活动,转变思想作风。持续强化司法理念教育,坚持每年一个主题,深入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干警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社区群众座谈会19次,走访机关、企事业单位54家,发送征求意见函267份,梳理汇总意见建议93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开展“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加强党性观念、坚定理想信念”“做最好的自己”等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领导班子和干警思想作风进一步转变,精神面貌进一步改善。

抓人才培养,提升整体素质。加强专业化建设,积极组织干警参加研究生在职教育、司法考试培训和业务竞赛等活动,以学促赛,以赛促训。开展“学习型、研究型”检察院创建活动,依托工作日志、建检讲坛、外聘导师制、莫愁学社四大平台,与南京大学、南京财经大学等加强“检校共建”, 实施“培训、研究、实战”的立体化全员岗位练兵,全面提升干警审查案件、把握证据、分析问题的水平。1名干警被评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6名干警分别荣获江苏省十佳侦查监督办案能手、江苏省检察机关涉检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等省级荣誉称号;3名干警荣立二等功,17名干警荣立三等功,干警中有162人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抓纪律作风,打造过硬队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层层进行责任分解。以上级检察机关巡视为契机,深刻查摆整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组织干警签订《规范司法行为承诺书》《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承诺书》《廉政守纪承诺书》,制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切实做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作风建设要求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四风”积弊得到有效整治。与区委组织部共建“建邺区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建邺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实训基地”,与区纪委共建“河西·建邺廉政教育示范基地”。我院被市纪委评为市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

六、拓宽渠道,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司法。

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对涉及检察机关的重要事项、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依法主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报告。五年来,先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公诉、刑事执行监督、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2016年,接受区人大南苑街道代表团检务公开定向定点视察。通过上门走访等形式,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结合代表联络月等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观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和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区。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 27次,参加公开听证、听庭等活动16次,不起诉监督7次。

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推行阳光司法,严格落实办案流程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行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制度,促进自身公正司法。选聘9名第一届特约检察员。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开展自侦案件结案监督45次,不起诉和撤案监督9次。深化检务公开,通过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检察长网络访谈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2014 年以来,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287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90条、公开法律文书666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探索以手机短信主动向律师推送在办案件的程序性信息。2016年9月试运行以来,向律师推送案件信息65条。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与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过去五年的工作,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只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永葆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只有牢牢抓住司法办案主业,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增强检察工作发展的内驱动力;只有时刻牢记“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司法办案,并不断深化便民维权工作,才能赢得更高的检察公信力和满意度;只有勇于创新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才能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不竭动力;只有不断加强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两手抓”,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不断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新常态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队伍管理、业务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检察信息化建设存在短板,科技强检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等等。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的指导思想和2017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未来五年,是河西·建邺“十三五”发展的新阶段,也是高标准建成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的决胜期。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任务将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我院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市、区党代会及第十七次江苏省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始终高度自觉地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维护大局,紧紧围绕全区“高标准建成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的工作目标,积极作为,扎实进取,争当全市检察机关均衡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排头兵,在扎实推进聚力创新、聚焦富民中履职尽责,在服务保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征程中担当作为,努力提高检察工作对建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2017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区委“城市中心提速年、基层党建创优年”工作主题,着力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勇于担当,在服务大局中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精准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防范金融领域风险,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快捕快诉,重点打击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的新型犯罪。围绕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事前防范和分析研判,建立具有建邺特色的金融检察工作机制,助力打造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突出科技创新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大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妨碍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广泛应用的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力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助力建设现代服务业名城核心区和创新型活力城区。健全便民利民各项举措,细化服务群众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检察为民服务中心、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妥善解决群众合理司法诉求和实际困难,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积极参与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助力构建全国一流生态型宜居城区、和谐共享型幸福城区。

二是依法履职,在法律监督中彰显公平正义。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惩治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规范侦查程序和行为,确保办案安全。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理念和举措,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增强补齐短板、破解难题的敏锐性和针对性,实现各项监督工作均衡发展。加强司法协作,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监督。认真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民事调解、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探索加强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的监督。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提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把握规律,在深化改革中提高检察公信力。紧紧抓住司法体制改革契机,全面构建和实施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优化检察办案组织设置,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真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规范检察官职责权限,完善员额检察官监督运行机制和办案机制,力争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形成全覆盖、精细化的司法办案制度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配套衔接,同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益诉讼等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始终抓好司法办案,以改革促工作,以工作检验改革成效,做到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与检察工作两不误。

四是从严治检,在队伍建设中提升履职能力。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动摇,始终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铸造忠诚政治品格,加强职业精神培育,确保检察队伍在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打造一支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检察队伍,发挥人才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主动关注前沿科技手段,实现信息技术对司法办案、检务保障和队伍建设的有力支撑。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追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保证检察队伍廉洁性。

各位代表,新的目标已经确定,新的征程已经起步。我院将牢记人民的重托和期望,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牢记使命、砥砺前行,努力为高标准建成“强富美高”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加害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偿经济损失、道歉等形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种工作机制。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暂不起诉,并给其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4.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是指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邮政通信服务有机结合,招募志愿服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邮政投递员,组成预防邮路志愿服务队,利用广大邮政人员走千家、进万户的工作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形成覆盖城乡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

5.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6.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的刑事专门活动和其他事项所实行的法律监督。主要任务包括: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及相关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中的职务犯罪、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阻碍刑事执行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等专门活动,维护刑事执行秩序,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7.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的整个羁押期间,检察机关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如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8.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指为了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于2015年9月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具体部署。

9.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从实行诉讼和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等方面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信访改革的理念。

10.员额制检察官:是指为了严格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员额制改革的部署,从现有检察人员中遴选业务骨干作为员额制检察官,安排在司法办案岗位,并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中央明确试点省份检察官员额数量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

1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2.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创新出的刑事证据审查工作机制,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具体为:第一步分解验证,运用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第二步双向对比,分为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通过对证据之间的对比印证,解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矛盾如何排除;第三步综合分析,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检测全案证据体系能够建立,并得出事实认定的结论。通过三道关口的过滤,严格证据标准,提高案件质量。

13.证据合法性证明机制:是指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由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沟通,并由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就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工作机制。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中心,对上辐射侦查终结、审查逮捕,对下辐射审判阶段,发现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发出“证据合法性证明通知书”,采取补正、补充证据、重新提取(制作)、申请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式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14.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

15.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一种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16.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是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4年12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8个方面不规范司法重点问题。

17.外聘导师制: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3月率先在全市检察系统推出“外聘导师制”,以课题研究为抓手,专门聘请2名在宁高校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本院外聘导师,带领部分具有发展潜质的干警开展检察实务重大课题研究,不断提升干警的专业理论素养、调查研究水平和破解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以培养一支专业化、专家型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

18.案件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出台《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工作予以了规范。其中,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形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的有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19.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在北京、内蒙古、江苏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试点。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检察为民服务中心:是指检察机关为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设立专门工作场所,整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接受控告举报申诉、律师接待、视频接访、公开听证等工作职能,坚持“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答复”,以提高服务群众的实效性、便捷性。

附件2:《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案例说明

1.全省首例宗教极端违法犯罪:2014年7月4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后被告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因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于某某职务侵占案:2013年4月4日9时许,于祥华利用担任南京市繁荣恒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南京青奥会纪念银条套装二十四套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8.8万余元。被告人于祥华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3.“9·20”柬埔寨跨境特大电信诈骗案:2016年10月24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朱志军等十二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仍在公安机关侦查中。

4.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万少平明知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格,以借款为名,承诺高利率,以此吸收朱娟等50余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6233.1万余元。被告人万少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5.宁粤间贩卖、运输14千克毒品案:2014年3月28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林平林等5名犯罪嫌疑人。后被告人林平林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傅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美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熊立新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育镇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

6.防汛期间李某某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李广华长期未搬离其位于江心洲防洪大堤险工险段的房屋,导致该段加固除险工程无法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对该房屋进行拆除。2016年7月6日12时许,南京市建邺区防汛办、区城管执法大队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到被告人李广华家进行劝导,其拒不配合,抗拒执法,致城管队员黄杰敏的鼻尖部、左上臂、左前臂及右上臂被烧伤(经鉴定,黄杰敏的损失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李广华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秦淮纸业水污染案:该案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08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训佳任溧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大队,未能认真履行副局长的工作职责,在工作期间,多次接受秦淮纸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周贵生的吃请,并收受财物。由于溧水县环境监察大队未按规定对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致使其长期偷排废水造成本县柘塘镇新河严重污染,失去灌溉功能,仅治理回填土方的费用就达372.5万余元。2011年4月16日上午,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偷排废水严重污染柘塘新河被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赵训佳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8.俞某某污染环境案: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统一集中办理建邺、雨花台、江宁、溧水等区的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2016年1月,被告人俞益伟注册成立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伟公司),由被告人俞益伟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孝平担任监事。同年3月1日到5月23日期间,被告人俞益伟、赵孝平租用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307号一仓库,并雇用廖红昌等人(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管理废旧电瓶等回收、处理、二次销售等业务。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将废旧电瓶中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的雨水排放窨井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采样检测,该公司仓库门口窨井中水样PH值为1.32,铅含量为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七倍以上。被告人俞益伟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万元;被告人赵孝平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

9.江苏省首例非法经营易制毒药品案: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后平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承租的位于南京市应天大街弘瑞广场8幢318房间作为经营场所,借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南京苏耀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购进、销售药品,先后从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价值人民币755.535万元的消咳宁片(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后王后平将上述药品非法销售给林佳鹏(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王后平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700万元。

10.刘永元贪污案: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犯罪嫌疑人刘永元利用其担任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将个人消费发票拿到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销和使用公款购买个人消费品的方式,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16.8万余元。被告人刘永元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

11.李明受贿案: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明在担任南京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副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招投标、评标、合同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7.2万元、新加坡币2万元、美元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万元。

1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2013年9月14日、15日,在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期间,被告人付金龙通过互联网从QQ号为921638000、206428的用户处非法获得相关试题及答案,后付金龙、朱亚军通过无线电设备向上述考点的多名考生发送答案。被告人付金龙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亚军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1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07年10月,被告人周治堂与李克文(另案处理)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庙庄社区租地开办南京文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堂公司),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注册成立。被告人周治堂与李克文共同决定,于2007年10月20日、2011年5月31日由李克文代表文堂公司两次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庙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该社区将88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作为生产用地。后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该村耕地66.97亩,改为建设用地,其中,建设厂房4.42亩(其中耕地3.79亩),其他用水泥固化的土地面积36.07亩(其中耕地22.73亩)。2014年8月14日,经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文堂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导致26.52亩耕地被毁坏。被告单位南京文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周治堂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14.夏某某支付令申请监督案:2012年1月,夏林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主张其与沈振东之间的借款属于高利贷,请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对(2010)建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进行监督,中止该案的执行,对该案重审。2010年4月6日,沈振东持夏林于2009年12月31日向其出具的一张借条,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该院于同日下发支付令并向夏林送达。夏林在收到该支付令后未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沈振东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支付令,法院裁定查封夏林财产。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支付令适用法律不当。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该支付令重新进行必要审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0)建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驳回申请人沈振东的申请。

15.永嘉公司与他人债权转让纠纷案。2006年10月,南京中保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中保公司”)以清偿债务为由,将其对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南京不老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不老松公司”)。2007年5月,不老松公司将永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永嘉公司偿付债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嘉公司向不老松公司支付1350万元及利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2年底,永嘉公司以此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申请检察机关监督。2013年8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交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永嘉公司因贷款担保关系,成为中保公司债务人。中保公司与不老松公司平日并无业务往来,系恶意转让债权,中保公司将其对永嘉公司享有的巨额债权转让给不老松公司,不老松公司据此起诉永嘉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2014年1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上报了审查情况,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2015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不老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永嘉公司避免了近2000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