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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12-20 15:21:00  来源: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于刚

  2019年9月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报告2017年以来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侦查监督处在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肩负着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重任,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参与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顺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扎实开展各项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紧紧围绕平安建邺建设,深入分析社会治安状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476件608人,不批准逮捕139人,不捕率为18.6%。

  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犯罪。批准逮捕“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3件3人,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新情况,依法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批准逮捕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57件65人,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95”全国特大跨省迷奸药系列案、“410”跨省贩卖毒品大麻系列案等重大刑事案件。针对个别人员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坚持捕前引导取证,捕中全面审查,捕后督促补侦,依法批准逮捕了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陈某某寻衅滋事案等一批案件,对违法上访人员形成震慑,有效维护了正常信访秩序。

  有力惩治各类经济犯罪。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批准逮捕各类经济犯罪18件35人。积极参与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办理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920”柬埔寨跨境特大电信诈骗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全省首例“电子烟”非法经营案。办理了“蛙宝网”“天瑞财富”“付融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42件66人,涉案金额300余亿元,同时扎实做好追赃挽损和矛盾化解工作。

  依法严惩危害民生犯罪。出台《关于保障“263”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服务美丽建邺建设的实施意见》,强化生态司法保护。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416”污染环境案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3件25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孙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30件74人。开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犯罪专项行动,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李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件24人,积极督促公安机关查堵信息泄露源头,切实保障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二、持续推进两项监督工作,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紧紧围绕法治建邺建设,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

  强化立案监督。持续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撤案16件。在办理南京海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高利向癌友协会会员非法集资造成上亿元损失一案中,对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监督,后以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在办理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对仅受雇佣从事协助打包、运输、仓库管理等危害后果较小的7名犯罪嫌疑人,督促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纠正漏捕、纠正漏诉37人。加大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监督,将审查逮捕阶段的纠正漏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决定逮捕工作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无缝衔接。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促进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效。

  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重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衔接,坚定不移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动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及时就案件质量等交换意见,推动侦捕衔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形成惩治犯罪合力。开展电子证据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书面纠正违法5件,适时引导侦查,制作“提取笔录”模板,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果断批准逮捕“爱晚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海外在逃主犯,为公安机关及时将其引渡回国创造条件,有力推进了案件办理。

  三、着力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觉把保障人权贯穿侦查监督全过程。

  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前置把关和引导取证作用,运用证据审查“三步法则”①,加大非法证据排除②力度,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正确把握逮捕条件特别是社会危险性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56人。

  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坚持“每案必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注重通过讯问核实证据、听取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发现非法证据线索。认真履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③职责,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5名犯罪嫌疑人,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选择权,严格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确保认罪认罚真实自愿。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14件22人,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救助、指定辩护律师,同时做好跟踪帮教工作。

  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严格落实《关于依法服务保障律师执业的实施意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充分保障律师对检察权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与辩护律师的联系沟通,以短信方式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663条。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及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等情况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促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实质性参与。

  四、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积极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贯彻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通过重组办案机构,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④,完善侦查监督相关工作机制。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将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到底,防止出现“各管一段”的现象,避免重复劳动,节省司法资源。承办人对案件“全程亲历”,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个阶段紧盯证据标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完善证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随机分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员额检察官⑤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等内部监督机制,倒逼员额检察官依法全面正确履职,严把案件质量关。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⑥机制。建立侦查监督数字化办公室⑦,与公安机关实现刑事案件信息互通。建立联席会议、案情通报等制度,着力防范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在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挂牌成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件8人。

  健全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检务公开,依托互联网等载体,依法公开法律文书1325份、重要案件信息182条、程序性信息2459条。自觉接受侦查机关制约,对不批准逮捕的,主动说明理由。建立健全公开审查机制,办理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37件。

  五、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着力打造建检品牌

  结合建邺实际,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积极发挥侦查监督工作应有作用,在做好重点难点工作方面下功夫,努力打造建邺检察特色工作品牌。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领导带头办案,建立绿色通道,共办理涉黑涉恶犯罪3件33人。坚持“打伞破网”,开展“两个必问”,移送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线索8件。督促公安机关跟踪、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赃款80余万元及房产、车辆等资产,相关做法被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通过向家属寄送《公开信》等形式,对主观恶性不深的涉黑涉恶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亲情帮教,努力防止涉黑涉恶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积极开展建检君说法暨扫黑除恶法治宣传社区行活动,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撰写的黑恶势力犯罪情况分析报告被区委主要领导批示,1名干警获评“市扫黑除恶先进个人”。

  做强金融检察工作品牌。围绕河西金融集聚区特点,出台《关于强化金融检察保障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区金融办建立联络员制度。制定《P2P网贷行为性质认定标准》,研发《金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课程,为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员工开展廉政教育培训。成立金融犯罪研究基地,连续举办两届金融检察论坛,围绕金融犯罪风险防控等形成一批高质量调研成果,《金融领域风险防控与检察职能发挥》课题获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发布2018年度金融检察白皮书,被区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制作预防金融犯罪宣教片,开展专项预防70 场,受教育人数5321人次。

  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搭建检企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服务企业发展、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犯罪、预防企业人员经济犯罪的立体工作模式。办理邹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严把握涉民营企业人员犯罪认定标准,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不批准逮捕10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河西某购物中心存在管理漏洞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深入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等企业,了解企业对检察机关法律服务需求,助力企业合规经营。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批准逮捕销售危害企业知识产权犯罪13件24人。办理的姜某某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国外著名品牌农药案,入选全市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典型案例。

  三年来,我院大力推进侦查监督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金融检察办案团队入选省检察院专业化重点培养对象,3名干警入选市检察院“百人计划”,2名干警获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所办案件每年均入选全市优秀侦查监督案件,1篇情况反映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用,1项课题获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虽然我院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监督线索发现渠道不多,主要以审查案卷为主,监督手段还较为单一;二是“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有待进一步磨合,资源配置、办案衔接等还需要优化;三是“两法衔接”工作成效有待提升,获取线索较少,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四是办案人员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金融、互联网等新型领域知识储备不足,引导侦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等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今后一个时期,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理念,积极应对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挑战,讲政治、抓业务、强队伍,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更加注重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始终将侦查监督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将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深植于每名检察人员心里,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

  二是更加注重依法全面履职。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坚持不枉不纵,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营造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促进侦查机关执法更加规范。

  三是更加注重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良性互动关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强化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衔接配合。

  四是更加注重提升工作水平。建立案件审查客观性证据体系,突出主证复核实质化,探索审查逮捕公开化,积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审查逮捕程序公正、案件质量过硬。以侦查监督数字化办公室为抓手,不断提升侦查监督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是更加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全面加强证据审查、侦查监督及矛盾化解等业务能力培养,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过硬侦查监督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侦查监督工作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我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更加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高标准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打造南京城市客厅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有关用语说明

  ①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创新的刑事证据审查工作机制,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具体为:第一步分解验证,运用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第二步双向对比,分为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通过对证据之间的对比印证,解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矛盾如何排除的问题;第三步综合分析,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检测全案证据体系是否能够建立,并得出事实认定的结论。通过三道关口的过滤,严格证据标准,提高案件质量。

  ②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

  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的整个羁押期间,检察机关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如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④“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是指一类刑事案件由一个机构、一个办案组、一个主办检察官负责到底,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支持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能。

  ⑤员额检察官:是指为了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员额制改革的部署,从现有检察人员中遴选业务骨干作为员额检察官,安排在司法办案岗位,并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⑥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机关在查处假冒伪劣、环境污染、侵权盗版、食药安全等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办理,或者检察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案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时,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督促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遏制相关领域违法犯罪高发态势。

  ⑦侦查监督数字化办公室:是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与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共同建立的数据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信息、相关法律文书与检察机关共享,检察机关在线实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编辑: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