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刘绍江提起公诉。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绍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楠溪江西街路口时,遇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处,双方相撞,造成倪某某受伤。被害人倪某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死亡。被告人刘绍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蓝”护航成长路,夏令营里讲安全!
喜报!我院干警再添省级殊荣,执检&侦查“双库”认证!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届听证员拟任人选名单公示
喜报:翟荣伦同志入选为全省检察人才
南京建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