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海提起公诉。
2018年1月2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海醉酒后驾驶苏AD521U号牌的小型汽车,沿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集庆门大街时,与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海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1.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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